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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828执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李桂珍与孙剑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汤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桂珍,孙剑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汤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828执111号申请执行人李桂珍,女,汉族。被执行人孙剑锋,男,汉族。本院在执行李桂珍与孙剑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询,已经冻结被执行人孙剑锋公积金帐户,查封其位于汤原县文秀小区5号楼4单元402室的房屋产籍,现公积金帐户不能提取,申请人不同意拍卖房屋,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 杉审判员 杨雪松审判员 许晓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