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922执3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刘绍明刑事罚金执行
法院
陆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陆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绍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922执358号被执行人:刘绍明,男,1954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陆川县,被执行人刘绍明刑事罚金一案,陆川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4日作出的(2016)桂0922刑初276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刘绍明不自动履行。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移送执行机构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6月2日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邱德明银行存款2050元至本院执行款专户。被执行人已缴纳罚金2000元、并支付执行费50元,现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陆川县人民法院(2016)桂0922刑初276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并处刘绍明罚金2000元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良彬审判员 朱 江审判员 庞 婕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宗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