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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91民初29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行睿网络电视技术有限公司、行睿网络电视技术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与李海全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行睿网络电视技术有限公司,行睿网络电视技术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李海全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91民初2904号原告:行睿网络电视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八里庄西里99号609室。法定代表人:杨蓓,该公司总经理。原告:行睿网络电视技术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700号9-1-702。法定代表人:杨蓓,该公司总经理。以上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田燕刚,北京市律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平娟,北京市律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被告:李海全,男,1991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剑阁县。原告行睿网络电视技术有限公司、原告行睿网络电视技术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与被告李海全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因工作变动,本案承办人由审判员徐佳变更为审判员李冯。原告行睿网络电视技术有限公司、原告行睿网络电视技术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行睿网络电视技术有限公司、原告行睿网络电视技术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行睿网络电视技术有限公司、原告行睿网络电视技术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已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由原告行睿网络电视技术有限公司、原告行睿网络电视技术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冯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