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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民终1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1104蒋明杨与天成润华集团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蒋明杨,天成润华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民终110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蒋明杨,男,1954年3月29日生,汉族,住徐州市鼓楼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浩,系上诉人之子,1979年3月12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成润华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云龙区彭城路2-09古玩城2层。法定代表人:XX铭,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蒋明杨因与被上诉人天成润华集团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协议补偿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2016)苏0303民初57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原审法院于2017年1月4日向蒋明杨送达催缴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后,限其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纳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期限届满上诉人仍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向东审判员  程 叶审判员  史善军二○二○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金宇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