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9执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王花眼与许强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花眼,许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9执123号申请执行人:王花眼。委托代理人:许天恩。被执行人:许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花眼与被执行人许强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9民初68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受理,并于当日向被执行人许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许强给付申请执行人王花眼案件款208068.46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2300元。本案进入执行后,申请执行人王花眼的委托代理人许天恩与被执行人许强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许强共给付案件款150000元(已给付),剩余案件款58068.64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申请执行人王花眼的委托代理人许天恩自愿放弃,该案现已全部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7日作出的(2016)陕0629民初689号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给付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剑审判员 张武君审判员 郭万忠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韩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