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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5民初4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廉利凤与李秀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井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井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廉利凤,李秀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龙井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5民初483号原告:廉利凤,男,1944年4月3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为吉林省龙井市。被告:李秀龙,男,成年人,户籍所在地为吉林省龙井市。原告廉利凤与被告李秀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廉利凤于2017年6月12日以自行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廉利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廉利凤撤诉。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计462.50元,共计462.50元,由廉利凤负担。审判员  翟丽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