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5民初4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廉利凤与李秀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井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井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廉利凤,李秀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龙井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5民初483号原告:廉利凤,男,1944年4月3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为吉林省龙井市。被告:李秀龙,男,成年人,户籍所在地为吉林省龙井市。原告廉利凤与被告李秀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廉利凤于2017年6月12日以自行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廉利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廉利凤撤诉。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计462.50元,共计462.50元,由廉利凤负担。审判员 翟丽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