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411民初4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尤小光与魏娟、夏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尤小光,魏娟,夏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411民初4172号原告尤小光,男,汉族,1975年8月11日生,住常州市新北区。委托代理人王亚良,江苏常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娟,女,汉族,1985年6月1日生,住新北区。被告夏科,男,汉族,1984年8月10日生,住新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尤小光与被告魏娟、夏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尤小光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出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尤小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0(已减半),由原告尤小光负担。审 判 长 崔明辉人民陪审员 谢益三人民陪审员 巢松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顾建如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