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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602执恢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卢鹏与宋杨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鹏,宋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602执恢78号申请执行人:卢鹏。被执行人:宋杨。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卢鹏与被执行人宋杨借款合同纠纷(写明案由)一案中,申请人要求撤回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吉0602执恢7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唐丽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唐晓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