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602执恢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卢鹏与宋杨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鹏,宋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602执恢78号申请执行人:卢鹏。被执行人:宋杨。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卢鹏与被执行人宋杨借款合同纠纷(写明案由)一案中,申请人要求撤回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吉0602执恢7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唐丽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唐晓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