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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民特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6-29

案件名称

四川思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民特3号申请人四川思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地址: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春江路东段。法定代表人李林,总经理。被申请人胡玉华,女,1968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地址:四川省营山县济川乡尖山村5组。申请人四川思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因(以下简称思诺公司)与被申请人胡玉华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营山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营劳仲人仲案字[2015]第20号仲裁裁决,向本院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思诺公司诉称,一、营山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认定事实错误。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不存在任何劳动关系,被申请人从事工作时,申请人已经停止了生产,不可能聘用被申请人从事生产工作;二、营山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违反法定程序。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并未送达给申请人,而是将其送给案外人唐继忠,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综上所述,营劳仲人仲案字[2015]第20号仲裁裁决认定事实错误,违反法定程序,应依法予以撤销。胡玉华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认为,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应当符合法定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第四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故用人单位可以撤销仲裁裁决的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终局裁决的情形。而胡玉华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其请求为确认胡玉华与思诺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范围。且营劳仲人仲案字[2015]第20号仲裁裁决已明确告知双方当事人,如不服该裁决,可自接到该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故本案不属于本院的受理范围,申请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依法应当予以驳回。申请人可按照非终局裁决处理程序,自收到本民事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四川思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请求撤销营山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营劳仲人仲案字[2015]第20号仲裁裁决的申请。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朱 伟审判员 唐晓兰审判员 刘 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