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执192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庞然、黑龙江泰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庞然,黑龙江泰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省资阳市临江寺豆瓣有限公司,四川临江味业有限公司,张安,黎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执1929-1号申请执行人庞然,男,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被执行人黑龙江泰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庆安县恒顺嘉园售楼处西侧。法定代表人张浩宇。被执行人四川省资阳市临江寺豆瓣有限公司。住所地:资阳市临江镇柏树桥。法定代表人张安。被执行人四川临江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资阳市雁江区周祠区下河坝小区。法定代表人张安。被执行人张安,男,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被执行人黎蓉,女,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成民初字第2815号民事判决,于2016年11月22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庞然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黑龙江泰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省资阳市临江寺豆瓣有限公司、四川临江味业有限公司、张安、黎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9098822元。执行中查明,诉讼中保全的被执行人黑龙江泰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地产暂无法处置。本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发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告知书,申请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庞然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也未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和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此次执行的标的为9098822元。被执行人黑龙江泰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省资阳市临江寺豆瓣有限公司、四川临江味业有限公司、张安、黎蓉尚欠申请执行人庞然9098822元。二、终结本院(2014)成民初字第2815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拥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