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21执4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何斌与骆亚欢等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斌,骆朝晖,骆亚欢,肖嗣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021执479号申请执行人何斌,男。被执行人骆朝晖,男。被执行人骆亚欢,男。被执行人肖嗣辉,男。关于何斌与骆亚欢等3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7日作出的(2016)湘1021民初75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义务人均未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何斌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骆亚欢在银行有存款。为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骆亚欢在银行存款3275元(具体金额以实际划拨为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肖知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剑雄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