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109执10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王小粉与朱辉、太原市伟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欠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小粉,朱辉,太原市伟利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109执1065号申请执行人王小粉,女1956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迎泽区。申请执行人朱辉,男,1981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小店区。被执行人太原市伟利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法定代表人陈景扬,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万民初字第237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通知书送达之日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由被执行人太原市伟利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王小粉、朱辉支付租金160000元,并承担至实际付款之日的逾期付款滞纳金(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向申请执行人王小粉、朱辉加倍支付自2016年10月29日起至付清时止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太原市伟利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3682元、执行费2355.23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按照本院作出的(2015)万民初字第237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付款额和应负担的费用及自2016年10月29日起至付清时止的双倍银行贷款利息,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太原市伟利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审判长 马长青陪审员 康小屏陪审员 杜学琦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聂永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