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28民初2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武河山与楚金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河山,楚金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28民初279号原告:武河山,男,1964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被告:楚金焕,女,1969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垦利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河山诉被告被告楚金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河山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武河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10元,减半收取280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冯文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代印)书记员 邢长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