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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28民初2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武河山与楚金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河山,楚金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28民初279号原告:武河山,男,1964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被告:楚金焕,女,1969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垦利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河山诉被告被告楚金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河山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武河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10元,减半收取280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冯文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代印)书记员  邢长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