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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714民初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李志海与李艳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乌伊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志海,李艳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乌伊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714民初55号原告李志海,男,1952年1月出生,汉族,现住伊春市乌伊岭区。被告李艳,女,1981年4月出生,汉族,现住伊春市乌伊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志海诉被告李艳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志海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志海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志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李志海承担。审判员  刘丽萍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崔悦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