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829执1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胡国强、高兵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洪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国强,高兵,陈伟,高晓丽,陈春红,高诺,华永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829执1130号被执行人:胡国强,男,69岁,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被执行人:高兵,男,41岁,汉族,住山东省单县。被执行人:陈伟,女,55岁,汉族,住安徽省界首市。被执行人:高晓丽,女,52岁,汉族,住安徽省界首市。被执行人:陈春红,女,42岁,汉族,住河南省西华县。被执行人:高诺,男,43岁,汉族,住山东省单县。被执行人:华永喜,男,52岁,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上述被执行人盗窃一案,本院于2013年2月6日作出的(2013)泽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执行胡国强罚金五千元;执行高兵罚金一千元;执行高晓丽罚金四千元;执行高诺罚金二千元;执行华永喜罚金二千元。七名被告人犯罪所得10131.7元,继续予以追缴。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内容缴纳罚金、退还犯罪所得,本院于2016年8月24日立案执行,立案标的24131.7元。进入执行程序后,查明胡国强在本案立案前已缴纳罚金5000元。被执行人的犯罪所得10131.7元已追缴到位,高晓丽主动缴纳罚金4000元,高诺主动缴纳罚金2000元,强制扣划了华永喜的罚金2000元。本案仅被执行人高兵罚金1000元未执行到位。本院对被执行人高兵采取了如下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1、2016年9月23日向各被执行人高兵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并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2、本院于2016年9月23日向其邮寄发出限制高消费令。于2016年10月8日将被执行人高兵列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于2016年10月8日向其公告送达执行决定书。3、通过网络查询系统方式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于2016年9月7日通过委托被执行人户籍地所在的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进行实地调查被执行人的不动产、股权信息,无不动产、股权等财产信息,单县人民法院未予回复。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通过本次执行程序,实际执到位标的23131.7元,未执行标的为1000元。本院认为,本案已向被执行人高兵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未按规定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依法对其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高兵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本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第一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2013)泽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被执行人高兵有继续履行江苏省洪泽县人民法院(2013)泽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缴纳罚金1000元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章熙全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