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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724执69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县支行申请执行李红梅、段文军、李秀华、李永袁、林玉全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县支行,李红梅,段文军,李秀华,林玉全,佟英,李永袁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724执69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县支行,住所地:四川省安县花荄镇银河大道,组织机构代码:67577201-7。负责人:王博,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李红梅,女,1985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住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黄土镇江池村。被执行人:段文军,男,1977年9月30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住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黄土镇大东街。被执行人:李秀华,女,1970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住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花荄镇六合村。被执行人:林玉全,男,1966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住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花荄镇六合村。被执行人:佟英,女,1965年2月6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住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黄土镇江池村。被执行人:李永袁,男,1958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住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黄土镇江池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县支行申请执行李红梅、段文军、李秀华、李永袁、林玉全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724执690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李红梅所有的川B3HM**起亚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现因被执行人李红梅债务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李红梅所有的川B3HM**起亚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高琼莹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闻运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