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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刑9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陈伟强减刑假释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伟强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刑983号罪犯陈伟强,男,1981年9月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佛山监狱服刑。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6日作出(2012)佛顺法少刑初字第14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伟强���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2年11月6日作出(2012)佛中法少刑终字第9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11月21日交付广东省佛山监狱执行刑罚。因罪犯陈伟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5年2月1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执行至2021年3月14日。执行机关广东省佛山监狱因罪犯陈伟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5月1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伟强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6年6月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6年12月表扬,2次嘉奖。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伟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可以认定确有悔改表现。因该犯是职务犯罪,且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结合其犯罪情节及悔改表现,本院对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罪犯减刑八个月的建议调整为六个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伟强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20年9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怀 晓 红代理审判员 焦 艳 辉代理审判员 欧阳凤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郭 欣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