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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04执112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陈军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陈军辉,张志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04执112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住所地台州市路桥区商海南街1号。法定代表人黄阳波。被执行人陈军辉,男,1976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被执行人张志莲,女,1977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本院于2017年3月9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1004民初959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履行到期债务人民币685800元及息、前期利息10991.53元、诉讼费用9405元和执行费用9461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2017年4月10日,本院以(2017)浙1004执1124号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陈军辉、张志莲共同所有的坐落在台州市路桥区路南街道花卉路159号南都公馆1幢1-701室及地下室A06/6号储藏室的房屋所有权及其土地使用权(房产证号:房权证台字第××、S0××06号;土地证号:台开国用2014第071**号)。经查明,上述房产由温岭市人民法院首封,现该院已将上述房产处置权移交我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陈军辉、张志莲共同所有的坐落在台州市路桥区路南街道花卉路159号南都公馆1幢1-701室及地下室A06/6号储藏室的房屋所有权及其土地使用权(房产证号:房权证台字第××、S0××06号;土地证号:台开国用2014第071**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汪东军执 行 员 毛奇奇执 行 员 张熙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潘柳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