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01民终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田小荣、秦泽华与罗川、阿拉尔恒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田小荣,秦泽华,罗川,阿拉尔恒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01民终13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田小荣,男,1973年8月11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拉尔市。上诉人(原审被告):秦泽华,男,1966年6月10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拉尔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罗川,男,1977年9月26日出生,住四川省沐川县。原审被告:阿拉尔恒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2552430543P,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拉尔市。法定代表人:王永根,董事长。上诉人田小荣、秦泽华因与被上诉人罗川、原审被告阿拉尔恒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2016)兵0103民初13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田小荣、秦泽华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在指定期限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田小荣、秦泽华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谷建明审判员 熊 芳审判员 康常荣二〇一七年六月八日书记员 陈鑫铃1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