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行终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利辛县鑫顺粮食购销有限公司、利辛县不动产登记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登记管理(房屋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利辛县鑫顺粮食购销有限公司,利辛县不动产登记局,王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皖16行终3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利辛县鑫顺粮食购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利辛县胡集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3684969364M(1-1)。法定代表人朱长涛,经理。委托代理人解洪,该公司法律顾问。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利辛县不动产登记局。法定代表人宋际洲,局长。委托代理人马群,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陈昊,安徽宝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王敏,女,1979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利辛县。上诉人利辛县鑫顺粮食购销有限公司诉被上诉人利辛县不动产登记局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不服利辛县人民法院(2016)皖1623行初3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利辛县鑫顺粮食购销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解洪,被上诉人利辛县不动产登记局的委托代理人马群、陈昊到庭参加诉讼。原审第三人王敏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且违反法定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利辛县人民法院(2016)皖1623行初39号行政裁定;二、发回利辛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审判长 温茂林审判员 刘晓慧审判员 张继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丁 涛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