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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02民初16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原告福建谊龙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鸿联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谊龙投资有限公司,湖南鸿联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02民初1631号原告:福建谊龙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秋梅。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子会,常德市武陵区中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湖南鸿联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连群。本院受理原告福建谊龙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鸿联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湖南鸿联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福建谊龙投资有限公司与湖南鸿联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经营管理合作协议》中未明确合同签订地及履行地,也未约定管辖法院,故福建谊龙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起诉没有法律依据,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 判 员  王孟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胡冰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