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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25民初20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马少朋与刘洪新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少朋,刘洪新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5民初2065号原告:马少朋,男,198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大清(系原告的父亲),男,1952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被告:刘洪新,男,1974年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原告马少朋与被告刘洪新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在审理中发现被告外出,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审理。本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下落不明,应依法公告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王 刚人民陪审员  李西凤人民陪审员  刘 银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闫东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