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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23执3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李某与曾某2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某1,曾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中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23执304号申请执行人:曾某1,女,2012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中江县。法定代理人:李某,曾某1之母。被执行人:曾某2,男,1987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中江县。申请执行人曾某1依据(2015)中江民初字第114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曾某2给付抚养费14400元。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曾某1已领取由本院扣划的被执行人曾某2的银行存款6500元。被执行人曾某2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曾某1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曾龙的可供执行财产及线索,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川0623执304号案尚未履行部份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曾某2仍应继续履行本案尚未履行部分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文太审判员  刘昌毅审判员  彭玉莲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熊 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