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604民初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魏某与郭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郭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604民初66号原告:魏某,女,1971年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被告:郭某,男,1968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原告魏某与被告郭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原告魏某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权利的有效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75元,减半收取计187.5元,由原告魏某负担。审 判 长 牛新华审 判 员 汪 强人民陪审员 王 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婷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