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民申1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上海一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南京雨花台分公司、XX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上海一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南京雨花台分公司,XX伟,朱创,杭州一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民申15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上海一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南京雨花台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玉兰路**号*幢****室。负责人:韩洪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柯芬,该公司职员。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朱创,男,1988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XX伟,男,1977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德清县。法定代理人:姚某,女,1981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德清县。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杭州一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东方丽都花苑*幢商铺*号-2。法定代表人:郑才博。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号*楼********室。负责人:杨桦,该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上海一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南京雨花台分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一嗨)因与被申请人朱创,以及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XX伟,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杭州一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一嗨),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浙05民终11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上海一嗨申请再审称:1、原审确定的鉴定机构无法定资质,且鉴定过程违反法定程序,应予以排除。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人名单》的文件中记载,符合法定机动车质量鉴定的鉴定机构只有名录中规定的八家鉴定机构,而出具鉴定报告的杭州理想二手车鉴定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不在上述名录之中。且该公司系依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设立,仅具有二手车技术状况及价值进行鉴定评估,不涉及产品质量鉴定资格。另外,事故发生后,浙江省德清县公安局立即委托具有机动车质量鉴定资质的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所对该涉事车辆进行鉴定,其结论表明涉事车辆无任何质量问题,车辆的制动性能符合BG7258-2012规定的要求。而原审法院采信的报告系依照QC/T307-1999的标准要求,助力器密封性的检测均要求在真空度达到66.7Kpa±1.3Kpa这一最大助力点的条件下进行。在最大助力点以上、以下输入标准要求的精准推杆力和推杆行程,这就要求检测人必须使用精密机械设备才能得到输入精确的推杆力和推杆行程。在鉴定报告中,对最大助力点的确定方法、具体数值、输入力的数值没有进行任何描述,鉴定人完全以其个人的经验和感觉,主观的认为相关测试数据达不到66.7Kpa±1.3Kpa的要求。依照QC/T307-1999的标准,测试规范要求真空表应连接在被测产品即真空助力器与真空源之间,此时检测出来的数据是助力器的真空度数据。根据鉴定人王某当庭的表述,其只将真空表连接到了发动机进气歧管,用来测试发动机进气歧管压力值,若此时发动机进气管的压力值达不到标准,则真空助力器制动性能也必定不达标准,故在其检测发动机进气歧管的压力值不够时,就无需进行下一步检测,就可以直接推定真空助力器无法起到良好的制动效果。可见,当时没有遵循QC/T307-1999的标准进行测试。2、上海一嗨不具有知道或应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不应认定上海一嗨存在过错从而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主要争议焦点是真空助力器是否存在质量问题。真空助力器处于机动车极其隐蔽的位置,且该配件一经拆解即无法修复,上海一嗨作为机动车的所有人对真空助力器是否存在缺陷显然不足以达到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程度。原审法院认定上海一嗨承担60%的赔偿责任,明显不符合事实基础,亦无法律依据。交通警察大队调取的现场监控录像及调查笔录证明限速5Km/h的道路,事发当时朱创的时速高达50Km/h,由此表明朱创严重的超速行为系导致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原因,故要求上海一嗨赔偿损失亦不合理。上海一嗨提交提交的《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所鉴定报告》一份,拟证明涉案车辆制动性能合格。据上,上海一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朱创提交书面意见认为:1、原审采信的杭州理想二手车鉴定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司法鉴定结论公平、公正。该鉴定是由德清县人民法院按照法律程序委托,涉案双方签字同意并认可的鉴定机构。根据现场测试的实际情况,还有测试的各项数据,都可以清楚的表明涉案车辆苏A×××××的真空助力器存在质量问题和缺陷,确定是刹车失灵的安全隐患。而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所出具的鉴定报告由于没有对涉案车辆的真空助力器进行拆解测试,因此无法检测出涉案车辆存在刹车失灵的安全隐患。真空助力器属于高精密类配件,一经拆解无法再修复,涉案双方当场都有签字同意并确认。真空助力器存在鉴定报告所述的相关问题会有极大的安全隐患,严重影响驾驶人员和行人的生命安全。2、原审判决朱创承担责任的比例过高。本事故是由于刹车失灵导致的,朱创对突发的状况已经采取紧急应对措施但未能避免。脚刹和电子手刹当时均无法生效。上海一嗨、杭州一嗨作为国内专业的汽车租赁公司未尽到车辆必要的审查义务,且作为车辆所有人和出租人,是以车辆租赁并收取租金的方式营利的,因此出租人也应当比普通出借人承担更多的责任。本院经审查认为:杭州理想二手车鉴定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系依法设立,并经过省级司法机关审批,取得司法鉴定人名册备案资格。各方发生纠纷后,原一审法院依法委托该机构实施鉴定,鉴定过程中,上海一嗨和杭州一嗨有派案外人王鑫作为代表到鉴定现场并对鉴定内容签字确认。二审中,鉴定人员王某出庭接受质询。王某陈述真空助力器是否泄漏,可以通过综合方法进行判定。现场测试的时候分为两步,先测试真空源,再测试真空助力器,若真空源的数值达不到标准,真空助力器制动性能必然达不到标准,故经测试真空源的真空度若不够,就无需进行下一步检测,可以直接推定真空助力器无法起到良好的制动效果。在测试的第八回合,由于刹车踏板无法踩踏导致刹车失灵,车辆直接冲了出去,上海一嗨、杭州一嗨委托的人员在场见证了该过程。鉴定意见认为事故车辆存在偶发刹车失灵的情况是导致本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原审法院予以采信,程序合法、有效。上海一嗨、杭州一嗨作为车辆的所有人和出租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原审判处并无不当。至于上海一嗨提交的《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所鉴定报告》,该报告非经法院依法委托作出,本院不予采信。上海一嗨提出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综上,上海一嗨提出的再审申请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海一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南京雨花台分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苏 虹审 判 员 董国庆代理审判员 陈艳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