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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2民初71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何长江与李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长江,李东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2民初7160号原告:何长江,男,196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铁西区。被告:李东,男,1974年10月30日出生,锡伯族,住辽宁省开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帅辉,系辽宁欣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何长江与被告李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原告何长江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长江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何长江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何长江负担。审判员 唐 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红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