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琼97刑终1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崔婷婷犯贩卖毒品罪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崔婷婷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全文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琼97刑终159号原公诉机关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以下简称乐东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崔婷婷,绰号“阿姐”,女,1984年6月27日出生于乐东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乐东县。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8月11日被乐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6年3月21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6年8月31日被抓获,2016年9月1日被监视居住。2017年4月4日经乐东县人民法院决定逮捕,2017年4月7日被监视居住。乐东县人民法院审理乐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崔婷婷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7年4月7日作出(2017)琼9027刑初81号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人崔婷婷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二、红色wellphone手机1部、毒资200元、毒品0.95克,予以没收(未随案移送的毒品,由乐东黎族自治县公安局福强派出所负责处理)。三、随案移送白色IPhone6手机1部、人民币700元,予以退还被告人崔婷婷。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崔婷婷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崔婷婷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崔婷婷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明知毒品而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原判认定上诉人崔婷婷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崔婷婷在上诉期满后申请撤回上诉,是其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置,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崔婷婷撤回上诉。海南省乐东县人民法院(2017)琼9027刑初81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德红审判员 周永高审判员 黄 灿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马 康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提出上诉,在第二审开庭后宣告裁判前申请撤回上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第三百零八条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