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502执5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郭文君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市秦州支公司、马高军、李翼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甘0502执517号关于申请执行人郭文君与被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市秦州支公司、马高军、李翼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市秦州支公司、马高军、李翼虎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郭文君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市秦州支公司、马高军、李翼虎履行(2017)甘05民终90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给被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市秦州支公司、马高军、李翼虎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应询传票,限被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市秦州支公司、马高军、李翼虎三日内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市秦州支公司转账15634.78元的案件款,李翼虎交纳200元诉讼费。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本院认为,本次申请执行人郭文君主张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人民币138元,由被执行人李翼虎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2017)甘05民终904号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审判员 王快乐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马文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