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执监6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唐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通 知 书(2017)苏执监662号唐力:你向我院申诉称,建湖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建湖法院)执行的你与刘汉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你向建湖法院提供多条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但建湖法院不予核实,存在消极执行情形,请求上级法院依法立案监督。本院对上述案件已立案监督,现已审查完毕。本院审查查明,建湖法院对被执行人的存款、房屋、车辆进行查询,但均未查到财产。目前本案被执行人刘汉元在建湖法院有申请执行案件正在执行过程中。2016年10月,建湖法院将被执行人刘汉元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你提供线索称,被执行人在3个公司有股份,建湖法院核实后发现其中两个公司股份已被查封,故暂无法处置。本院经审查已向建湖法院提出以下监督意见:1.对你提供线索的被执行人在苏州市杉江源商贸有限公司的股权进行查询,如有可���执行的财产则立即执行。2.加大建湖法院正在执行的刘汉元为申请人,陈源康为被执行人案件的执行力度,如执行到财产及时予以保全。你公司如有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可直接与建湖法院联系。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