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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4执14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魏胜武、天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胜武,天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4执1420号申请执行人魏胜武,男,1983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被执行人天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开发区洞庭路2号11层B室。法定代表人沈彤,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魏胜武与被执行人天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9日作出的(2016)津0104民初11666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魏胜武现已向本院提出了撤销执行申请,本院现已完成了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津0104执1420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终结。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来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焦文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