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民申8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定陶县杜堂镇郝庄卫生室、刘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定陶县杜堂镇郝庄卫生室,刘某,定陶县杜堂镇双育园小学,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分公司,菏泽骨伤医院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民申81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定陶县杜堂镇郝庄卫生室(原定陶县杜堂镇康乐卫生室)。住所地:定陶县杜堂镇南。法定代表人:冉兆平,院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刘某。法定代理人:刘喜檩,男,汉族,1981年9月14日出生,住定陶县。系刘某之父。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定陶县杜堂镇双育园小学。住所地:定陶县杜堂镇政府驻地。法定代表人:张连忠,校长。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分公司。住所地:菏泽市牡丹区道碑街***号。负责人:王保清,经理。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菏泽骨伤医院。住所地:菏泽市西安路****号。法定代表人:谢鹤展,院长。再审申请人定陶县杜堂镇郝庄卫生室因与被申请人刘某、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定陶县杜堂镇双育园小学、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分公司及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菏泽骨伤医院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菏少民终字第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定陶县杜堂镇郝庄卫生室于2017年5月9日以已与刘某达成和解为由自愿撤回对本案的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定陶县杜堂镇郝庄卫生室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定陶县杜堂镇郝庄卫生室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刘 欣审 判 员 李超光代理审判员 刘 婧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于 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