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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8民初13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石广环与张应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广环,张应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8民初1381号原告:石广环,男,1964年5月14日生,汉族,务农,住重庆市永川区。被告:张应全,男,1979年8月28日生,汉族,务农,住重庆市永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广环与被告张应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石广环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石广环负担。审判长肖云涛审 判 员  陈俊杰人民陪审员  谭家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郭 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