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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1民初7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与陕西某房地产公司、陕西某劳务公司、高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陕西某房地产公司,陕西某劳务公司,高某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1民初795号原告李某某,女。被告陕西某房地产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谢某某,男,系该公司员工,住该公司。委托代理人袁某某,女,系该公司员工,住该公司。被告陕西某劳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某某,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系该公司员工,住该公司。被告高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陕西某房地产公司、陕西某劳务公司、高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928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韩 磊审 判 员  朱建海人民陪审员  马晓玲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宝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