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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122民初12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韦月宏与罗爱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月宏,罗爱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122民初1272号原告:韦月宏,女,1971年9月11日生,现住南宁市武鸣区。被告:罗爱荣,女,1959年11月5日生,现住南宁市武鸣区。韦月宏诉罗爱荣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韦月宏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韦月宏以被告罗爱荣已经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月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韦月宏负担。审判员  黄成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蒋思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