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02民初10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保定市保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秦丽军、李兵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保定市保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秦丽军,李兵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02民初1040号原告:保定市保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朝阳南大街370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2748477263R。法定代表人:闫小丽,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樊泽辉,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勇,北京市北方(保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丽军,男,1987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县。。被告:李兵,男,1987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县。。原告保定市保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秦丽军、被告李兵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保定市保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保定市保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保定市保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6元,减半收取218元,由原告保定市保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丽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高 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