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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2民初23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王某与韩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韩某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2民初2347号原告:王某,男,1984年4月2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个体,住赤峰市。被告:韩某,男,1983年11月1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在原告王某诉被告韩某财产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一案,现原告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邮寄送达费40元,计6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纪怀桔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唐洪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