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民终4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蒙城县林业局、徐洪才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蒙城县林业局,徐洪才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民终4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蒙城县林业局,住所地蒙城县商城西路122号,社会信用代码113416220031755X8。法定代表人:刘军,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琛,安徽淮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洪才,男,1961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梅启林,安徽东屹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蒙城县林业局因与被上诉人徐洪才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2016)皖1622民初53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中起诉状列明的原告是徐洪才,但庭审笔录显示原告是徐洪才和梅华中,案外人梅华中不仅参与了全部庭审过程,还作为徐洪才申请的证人出庭,原审裁判文书中原告方只列徐洪才一人,梅华中作为原告参与原审庭审活动无法律依据,原审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2016)皖1622民初535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蒙城县林业局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刘 秋 菊审 判 员 万 学 林代理审判员 周 腊 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赵洪发(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