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625执9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长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江建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江建友,江建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625执939号申请执行人:长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福建省长泰县武安镇人民西路,组织机构代码48978326-5。法定代表人:张立群,理事长。被执行人:江建友,男,1962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长泰县。被执行人:江建福,男,1973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长泰县。申请执行人长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江建友、江建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且生效的(2013)泰民初字第1188号民事调解书,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工商、车辆、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未履行债务为人民币30000元及利息。本院将上述情况及财产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并表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戴坤盛代理审判员 陈小明代理审判员 王伟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黄明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