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524执14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阳金礼与湖南捞刀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隆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阳金礼,湖南捞刀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524执1461号申请执行人阳金礼,男,汉族,1975年8月26日出生,住隆回县。被执行人湖南捞刀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苏义,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阳金礼与湖南捞刀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无存款,另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兵凡审判员 邹军志审判员 刘顺松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孟 常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