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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4执6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诸儒慕巴特尔与哈尔滨天通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诸某,哈尔滨天通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4执682号申请执行人:诸某,男,蒙古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哈尔滨天通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法定代表人:王耀晖,职务:董事长。申请执行人诸某与被执行人哈尔滨天通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自行和解,被执行人已履行完全部义务,现本案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道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哈外劳人仲字(2016)第291-1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贵滨审判员  束超英审判员  陈 冲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