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21执49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刘庆、安徽昌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庆,安徽昌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伍敬厂,张小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21执49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刘庆,男,1986年10月13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颍上县,委托代理人:刘军,安徽远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莹,安徽远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安徽昌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长丰县水湖镇长寿路15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15901769376(1-3)。法定代表人:伍敬厂,董事长。被执行人:伍敬厂,男,1961年9月28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长丰县,被执行人:张小磊,男,1986年1月13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长丰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121民初2517号民事调解书,已向各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安徽昌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90万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黄磊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沈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