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02民初23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陆荣辉与宜春市宜阳阳阳大药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荣辉,宜春市宜阳阳阳大药房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02民初2328号原告:陆荣辉,男,1969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宜春市万载县人,住宜春市万载县。被告:宜春市宜阳阳阳大药房。经营者:杨洁。本院在审理原告陆荣辉与被告宜春市宜阳阳阳大药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陆荣辉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陆荣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荣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3元,减半收取计币161.5元,由原告陆荣辉负担。审 判 员 孙慈亭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王考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