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刑申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王福刚交通肇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申诉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吉刑申74号王福刚:你因交通肇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对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2013)抚刑初(重)字第85—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和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白山刑一终字第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不服,以你驾驶肇事车辆给车主徐某检车,系帮工行为,徐某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审对你二人民事责任进行划分、将民事侵权法律关系同帮工法律关系一并审理有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松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抚松支公司)在签订保险合同时未尽到告知义务,应在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组成合议庭认真审查后认为,你无证违章驾驶车辆交通肇事,致被害人王玉亮死亡,应对被害人死亡负有直接责任;徐某作为肇事车辆的实际所有权人,在将车辆交付你时,未尽审查你驾驶资格义务,对被害人的死亡负有相应的责任,你们二人的民事赔偿责任大小能够确定,故原判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之规定,对你与徐某之间民事责任承担比例及赔偿数额予以划分,并按照侵权关系在附带民事诉讼一同审理,符合法律规定。抚松露水河先达公交客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先达客运公司)向人保抚松支公司投保第三者责任险,该保险公司提供的投保单正本虽未体现免责条款具体内容,但所附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的责任免除条款中将无证驾驶作为保险公司免责情形之一,法庭质证中先达客运公司对保险公司提供的投保单、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未提出异议。你无证驾驶机动车,系保险公司免责情形之一,且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强制性规定,原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之规定,认定人保抚松支公司履行了对责任免除的提示义务,从而判决其不承担保险责任并无不当。综上,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应当重新审判的情形,予以驳回。望你尊重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自觉服判息诉。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