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921民初16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福建东泰佳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XX、刘明振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霞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霞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东泰佳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XX,刘明振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SHAPE*MERGEFORMAT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921民初1614号原告:福建东泰佳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霞浦县松港街道赤岸大道21号东泰华府17号201室。法定代表人:齐忠,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詹杨,男,1988年1月5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安市人,住福安市,系原告的员工。被告:XX,女,1986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霞浦县。被告:刘明振,男,1983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霞浦县。原告福建东泰佳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XX、刘明振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福建东泰佳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福建东泰佳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建东泰佳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福建东泰佳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陈言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法官助理 江 静书 记 员 林 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