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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81民初41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马永林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梅河口支公司、张云祥、高玉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永林,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梅河口支公司,张云祥,高玉文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81民初416号之一原告:马永林,男,1955年7月17日出生,民族,职业,现住吉林省梅河口市。法定代理人:张玉芝(系马永林之妻),女,1953年3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金华,吉林兴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梅河口支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梅河口市。法定代表人:窦瀚权,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管威,吉林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云祥,男,1975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梅河口市。被告:高玉文,男,1985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梅河口市。马永林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梅河口支公司、张云祥、高玉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9日立案。原告马永林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张云祥、高玉文告诉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马永林撤回对张云祥、高玉文的起诉。审判员  张殿龙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洋—1—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