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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322执3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执行人金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322执339号申请执行人:金某某,女,1961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建平县。被执行人:刘某某,男,1966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建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金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12日撤回执行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本院(2017)辽1322执33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金向东执行员  庞 然执行员  陈晓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宋凯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