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322执3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执行人金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322执339号申请执行人:金某某,女,1961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建平县。被执行人:刘某某,男,1966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建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金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12日撤回执行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本院(2017)辽1322执33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金向东执行员 庞 然执行员 陈晓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宋凯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