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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6执10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安志宏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志宏,宋一凡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6执1045号申请执行人:安志宏,女,1975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业者。被执行人:宋一凡,男,1988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志宏与被执行人宋一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06民初78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宋一凡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安志宏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宋一凡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于晓明审��员许子月代理审判员  陈 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柏 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