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322执5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彭江清、肖志鹄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江清,肖志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上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322执506号申请执行人彭江清,男,1971年12月26日生,住萍乡市。被执行人肖志鹄,男,1979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萍乡市上栗县。本院于2016年12月23日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彭江清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肖志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322民初790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肖志鹄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彭江清借款共计8000元,现因被执行人肖志鹄暂无履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宏林审 判 员 李金波审 判 员 周敬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林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