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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22执33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成清与张方根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成清,张方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722执3351号申请执行人李成清,男,1948年7月5日生,汉族,住东海县。被执行人张方根,男,1967年12月9日生,汉族,住浙江省嵊州市。申请执行人李成清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苏0722民初102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李成清与张方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可供执行财产。经与申请执行人谈话,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建中审 判 员  朱 江代理审判员  王 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蒋超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