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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04民初136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1-02

案件名称

孟超、张国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超,张国德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04民初1361号之一申请人:孟超,男,1984年8月24日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爱朵,潍坊坊子阳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张国德,男,1963年1月4日生,汉族,安丘市郚山镇张家北庄村村民,住。申请人孟超与被申请人张国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孟超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作出(2017)鲁0704民初1361号民事裁定,依法扣押被申请人张国德所有的电动四轮轿车一辆,现因张国德提供现金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解除对被申请人张国德所有的电动四轮轿车一辆的扣押。案件申请费70元,由申请人孟超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 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国丹 来源:百度“”